(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游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国游,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9月1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4)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国游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国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江国游伙同同案人“小王”(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南路鸿本五金外贸公司车棚处,由“小王”动手,被告人江国游望风,盗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速卡迪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2100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江国游伙同同案人“肥基”、“老王”去到花都区花东镇七庄村贝元庄南47号,由“肥基”动手、“老王”、江国游望风,盗得被害人唐某停放在此的森科牌男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1296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江国游在广州市同和戒毒所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国游无视国法,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江国游有坦白、累犯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江国游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国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主要提出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国游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及截图;涉案机动车行驶证、购买摩托车发票;穗花价鉴(赃)(2014)655号、(2014)7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997)穗中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害人张某、唐某的陈述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被告人江国游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被告人江国游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国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国游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国游盗窃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1.被告人江国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江国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未起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国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98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卫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秀梅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