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任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袁店一矿职工。被告:李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