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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杨世红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世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阳,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虎,系原告职工。被告杨世红。委托代理人李云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泳,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世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