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见霞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见霞,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94号原告:陈见霞,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31号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971887-8。负责人:周丽。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见霞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见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陈见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见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