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长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11号原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04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4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燕代理审判员 吴 然代理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玉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