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马细、周霞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细,男,1957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周霞娇,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细、周霞娇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细、被告人周霞娇及其辩护人罗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5月份起,被告人马细、周霞娇在其经营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迪村居委会马细小卖部内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由马细负责接受他人的投注下单,周霞娇负责将投注情况登记到汇总表上。开奖前,由马细将“六合彩”汇总表的情况报给其上线,并从上线处获得返还提成。2014年9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前往上述现场进行查处,抓获了马细、周霞娇,搜获第104期“六合彩”投注金额4681元人民币,查获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的笔记本、便条、汇总表等资料一批。据可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马细、周霞娇在“六合彩”2014年52期至104期共接受了25期投注,累计投注金额118734元人民币,获得提成11873.4元人民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细、周霞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细拘役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霞娇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细对起诉指控其聚众赌博不持异议,但提出其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得到的提成没有多达11873.4元,请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周霞娇对起诉指控其聚众赌博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周霞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霞娇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对周霞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马细、周霞娇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迪村居委会迪村榕树头附近自己经营的马细小卖部内,接受附近参赌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由马细负责收注登记、与上线庄家联系和交接赌款,从中取得上线返还的提成,周霞娇则负责将投注情况进行汇总。直至2014年9月9日21时许,公安民警前往该小卖部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马细、周霞娇及参赌人员陈某某、徐某某等人,搜获并扣押到赌资983元、用于记录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其中25期投注单、汇总表等。据上述被扣押的投注单、汇总表,被告人马细、周霞娇在当晚已接受30余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4681元,仅上述25期的投注金额累计118734元人民币,抽头渔利11873.4元人民币。归案后,被告人马细、周霞娇均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聚众赌博的行为。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投注单、汇总表、记录本、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细、周霞娇的供述等,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细、周霞娇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赌资数额人民币118734元,从中渔利人民币11873.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细负责投注登记、与上线联系并交收输赢赌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霞娇负责将投注情况进行汇总,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均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细、周霞娇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马细提出关于提成少于11873.4元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周霞娇及其辩护人提出周霞娇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而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打击取缔“六合彩”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霞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9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