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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989年11月4日,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94年8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农民,住吴忠市马莲渠乡。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