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浩元、胡译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浩元,胡译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6日。法定代理人刘红军(刘某某的父亲),汉族,生于1974年8月17日。被告张浩元,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被告胡译心,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浩元、胡译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