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贤朋与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2号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张贤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贤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权利人支付欠款60000元。二、自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