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清莉于白双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莉,白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莉,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白双玉,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刘清莉申请执行白双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白双玉逾期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清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月13日,被执行人白双玉主动履行了(2014)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