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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欧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欧某,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2栋2单元802号。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