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欧某与刘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欧某,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2栋2单元802号。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