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与王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刘东,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西侧胜利加油站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946669-7。负责人:于亚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被告:阜阳市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阜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8653041-6。负责人:聂祥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艳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3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与另外被告均不在颍泉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利辛县法院或者太和县法院审理。原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被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阜阳市颍泉区,故原审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颢隆客运有限公司选择向事故发生地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