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宇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刘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14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段高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杨,黑龙江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宇鑫,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宇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1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骏华金属材料经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宇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