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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廖志军与卢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军,卢志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廖志军,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志阳,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志军与被告卢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廖志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