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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石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考虑孩子抚养问题暂不要求离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