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008号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石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考虑孩子抚养问题暂不要求离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新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