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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刘小文。本院受理李强与刘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文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小文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