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乔能锋与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叶建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能锋;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叶建锋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3号 申请执行人乔能锋。 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 被执行人叶建锋。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建锋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建锋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