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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乔能锋与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叶建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能锋;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叶建锋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3号 申请执行人乔能锋。 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镇建枫木箱加工厂。 被执行人叶建锋。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温永执民字第153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建锋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建锋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