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玲与被告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韩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王玉玲,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韩杰,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玲与被告韩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玲撤回对被告韩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