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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彭东林、彭北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彭东林,彭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现住柳州市龙城路32号被执行人:彭东林,男,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室。被执行人:彭北林,男,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号。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申请,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彭东林、彭北林已履行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惠路*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