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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苏欣颖与李慧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欣颖,李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8号之一申请人:苏欣颖,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郭丹婷,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慧芬,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苏欣颖与李慧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仲案字第70号]中,申请人苏欣颖于2015年1月7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慧芬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迳吓村水翁堂的土地(土地证号:增国用(2013)X**号)。二、查封担保人苏国荣、伍芷兰共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康怡苑6号楼复式2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06××99)。三、查封担保人苏国荣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太平洋花园员工宿舍D幢4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66××74)。四、查封担保人伍芷兰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兴亚三路1号28号座202的房产(预售证号:20XX3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