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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阴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阴民初��第0048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