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楼发奎与应成良、赵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发奎,应成良,赵梦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7号原告:楼发奎,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尧兰,居民。被告:应成良,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正良。被告:赵梦腾,农民。原告楼发奎为与被告应成良、赵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洁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尧兰、被告应成良的委托代理人陈正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梦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应成良因西宁建筑工程需要垫资,于2009年8月30日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赵梦腾提供保证。同年9月8日,原告从妻子蒋尧兰的账户转出50万元汇进被告应成良的建行账户。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截止到2012年1月10日,被告应成良尚欠借款本息62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2014年1月10日,被告应成良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期为六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仍由被告赵梦腾提供担保。重新出具借条后,被告应成良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梦腾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应成良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赵梦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三份、汇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且被告已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应成良答辩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均属实,其愿意归还,但请求原告免除部分本息。被告应成良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赵梦腾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赵梦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且被告应成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应成良因西宁建筑工程垫资需要,于2009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赵梦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9月8日,原告从妻子蒋尧兰的账户转出50万元汇进被告应成良的建行账户。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截止到2012年1月10日,被告应成良尚欠借款本息62万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此后,被告于2013年5月支付利息5万元,9月支付利息10万元。2014年1月10日,被告应成良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本金为50万元,借期为六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仍由被告赵梦腾提供保证担保。重新出具借条后,被告应成良支付了2014年1月10日前的利息7万元,本金及其余利息仍未归还,被告赵梦腾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成良向原告楼发奎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成良归还借款并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梦腾为借款提供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起诉,被告赵梦腾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赵梦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成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发奎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梦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应成良负担,被告赵梦腾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湘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