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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林小丽与杨来焕与朱善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1号原告朱善武与被告杨来焕、林小丽及第三人杨文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2900元和1450元”为笔误,应补正为“5800元和2900元”。审 判 长  羊日强审 判 员  吴青良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