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林小丽与杨来焕与朱善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1号原告朱善武与被告杨来焕、林小丽及第三人杨文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3页倒数第2行“2900元和1450元”为笔误,应补正为“5800元和2900元”。审 判 长 羊日强审 判 员 吴青良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