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被告臧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