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863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被告臧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