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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甲,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陆丰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陆丰市人。上诉人林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甲以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林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秀春审判员  彭晓春审判员  叶剑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