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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新五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9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8月20日6时许,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8甲君悦酒店28层餐饮部厨房内,趁人不备之机,将锁于酒柜内的一瓶2004年份的拉菲红酒盗走并饮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张某的证言,酒水销售单、送货单、酒类流通随附单、酒店酒水库存盘点记录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折抵的刑期14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