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金刚与吕奎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刚,吕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刚,男。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奎,男。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退还给上诉人金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相关法律文书: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