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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他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卉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