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江南塑业喷涂有限公司与芜湖超杰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江南塑业喷涂有限公司,芜湖超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太仓市江南塑业喷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祖。委托代理人汪峰。被申请人芜湖超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家兵。申请人太仓市江南塑业喷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超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254912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芜湖超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4912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