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0号原告吕某。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