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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根六与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六,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号原告郑根六。委托代理人仰长东。被告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高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六诉被告金华易高丽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根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根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根六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