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潘尚敢与潘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尚敢,潘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潘尚敢,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潘志君,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志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鹏发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现因(2013)三执字第00034号执行案件中,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潘志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鹏发花园xx幢x单元xxx室房产已经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将该房拍卖给买受人张朝相所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志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鹏发花园xx幢x单元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瑀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