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群英与刘贵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金群英,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人刘贵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给付案款21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0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贵明的存款、收入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戴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