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与张艳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张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法定代表人董云峰,主任。被执行人张艳艳,居民。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张艳艳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代理费11166.67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500元,共应给付11666.67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从申请执行人原申请保全的保险公司赔付被执行人的款项中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270元亦从上述保全款项中支付(以上扣款事宜已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