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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797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乙,男,1945年10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丙,女,1948年2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丁,女,1950年8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戊,女,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己,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己哥哥),男,1945年10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庚,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