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顾娇与龙小健、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顾娇,龙小健,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苏顾娇。被执行人龙小健。被执行人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小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顾娇与龙小健、广西万顷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执字第93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