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双燕与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孔祥虎、被告梁国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燕,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祥虎,梁国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李双燕,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总经理。被告孔祥虎,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梁国学,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燕与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孔祥虎、被告梁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三被告居住地及住所地均不在承德市双桥区,应该将案件已送至有管辖权的滦平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滦平县,本案另外两被告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承德市双桥区,故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双燕与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孔祥虎、被告梁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南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高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