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田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顺城区。被告金某某,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劲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