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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褚夕文与刘乐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夕文,刘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褚夕文。被执行人刘乐义。本院在执行褚夕文与刘乐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乐义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褚夕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褚夕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