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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长根与吴彬、张汉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07-1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根。被执行人吴彬。被执行人张汉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彬、张汉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彬、张汉昌向申请执行人吴长根偿还借款18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彬、张汉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29元。但被执行人吴彬、张汉昌至今未履行。经查,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一路6号17栋5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116355号,建筑面积42.62平方米)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彬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彬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一路6号17栋5层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116355号,建筑面积42.6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