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志鸿与周镇鑫、林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鸿,周镇鑫,林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413号原告刘志鸿,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吴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镇鑫,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小艳,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刘志鸿与被告周镇鑫、林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林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