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忠德申请执行鸡东县下亮子乡正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德,鸡东县下亮子乡正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德,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下亮子乡正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令春,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忠德申请执行鸡东县下亮子乡正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忠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1)鸡东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2014年度村转移支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1)鸡东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