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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束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束某。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审判员 鞠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