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束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束某。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束某负担。审判员 鞠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