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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代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