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代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