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董义柏、李三忠等与饶帮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义柏,李三忠,李文亮,饶帮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90-1号原告:董义柏。原告:李三忠。原告:李文亮。被告:饶帮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清江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义柏、李三忠、李文亮诉被告饶帮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饶帮阳的300000元现金及鄂E×××××号本田思威牌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饶帮阳存放在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鄂E×××××号本田思威牌肇事车辆扣押至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