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希全诉汤龙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全,汤龙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杨希全,男,汉族,个体,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聂重阳,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汤龙喜,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全诉被告汤龙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希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龙喜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回对被告汤龙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希全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芹代理审判员 李柏萱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奕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