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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蔡建中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中,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亦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0601号原告蔡建中,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街道办事处天通苑北苑三区68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晨光,总经理。被告南通亦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工新村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顾锦增。被告施卫,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中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亦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施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蔡建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中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