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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马晓鸣与黄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鸣,黄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马晓鸣,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二路**号*号楼***室。被告:黄斌峰,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西七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鸣与被告黄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鸣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