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奚福庆申请执行王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福庆,王宗伟,陈小娟,王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奚福庆,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小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165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990元解除冻结,并将该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