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奥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周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黄奥杰,周佳,彭磊,任文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住所地汩罗市罗城路160号。负责人彭四亮,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奥杰。法定代理人黄祥,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黄奥杰之父。委托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奥杰、周佳、彭磊、任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2014)汩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以已与黄奥杰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奥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征收计34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汩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 芬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 关注公众号“”